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09号判决书显示,向三峡新材索赔的一位周女士,获得了19219元的赔偿,而她索赔的金额同为19219元。投资者的索赔要求获得了法院的全额支持。
2015年1月6日,证监会对三峡新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三峡新材2011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7542.58万元,公司实际亏损6989.59万元。而年报披露当年盈利552.99万元,2011年年报记载不实;公司2012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1565.74万元,公司实际亏损1903.52万元,而年报披露当年亏损337.78万元,2012年年报记载不实。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证监局决定对三峡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因此,在2012年4月11日及以后买入并在2013年10月15日仍持有三峡新材的股民获得了索赔的权利。如今,首批起诉的投资者已经胜诉,这意味着后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将有非常高的胜诉几率。
三峡峡新材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将在2017年年初届满,投资者要参与索赔仅剩下最后几个月时间。在首批索赔的投资者已全额胜诉的情况下,放弃索赔将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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