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600654索赔征集

上传时间:18-02-07 21:09   作者:admin  


2018116日,*ST中安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中安消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体现为:中安消技术虚构 2014 年、2015 年盈利预测和虚增 2013 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 5,515 万元。

 征集范围,有望获赔的中安消投资者是:在2014611日至2018115日期间买入中安消股票(*ST中安,600654)或者债券,并且在20181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的投资者。

中安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可能当被告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中国证监会对中安消及相关责任人发放了三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分别是处罚字[2018]7号、8号及9号,涉及的主要责任人包括重组各方,包括上市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以及资产重组标的股权所在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不仅是上市公司的法定职责,也是包括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内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遵循的证券法则。一旦证监会对中安消等责任人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中安消、控股股东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涂国身等均有可能成为投资者索赔系列案的被告。

 2018年1月15日晚间,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600654)发布公告,收到三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确定2014年中安消股份在重组过程中,虚增15.57亿估值,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和涂国身、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索赔。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是中安消股票(600654)的发行人,也是债券15中安消(代码125620)、16中安消(代码136821)的债券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股票和债券的投资者同受《证券法》保护,因此律师认为,购买中安消股票及债券的投资者均可起诉索赔,案件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胡涛律师认为,中安消的虚假陈述披露日是2016年12月23日,理由是这一天中安消公告其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此前的2016年12月13日中安消已经停牌,再次复牌已经是2017年5月31日,随后连续十八个跌停。在保千里二十个跌停之前,中安消创造了A股市场的跌停记录。
 
  也有人认为中安消的虚假陈述披露日是2018年1月15日,理由是这一天中安消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按照这一天来认定,则在2016年12月23日之前买入,之后直至2018年1月15日之间卖出的投资者,将得不到赔偿。而在此期间(20161223至2017年11月14日)中安消的换手率已经达到100%。对此间卖出的投资者是很不公平的。
 
   披露日的认定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在全国性的媒体公开披露之日。是立案调查日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先告知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结合投资者受损失的期间来决定。


证券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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