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建平)

上传时间:19-05-05 13:50   作者:admin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建平)

 

〔2019〕21号


 
当事人:李建平,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时任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4号53栋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建平内幕交易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建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天夏智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天夏科技100%股权完成后,因天夏科技董事长、时任天夏智慧总裁夏某统未持有天夏智慧股份,各方反映夏某统对保证天夏智慧业绩承诺没有保障,夏某统为此与天夏智慧董事会秘书贾某华和副董事长、副总裁高某志很早就讨论过夏某统资产置换持有天夏智慧股份的路径,只是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国内标的。
2017年3月,夏某统在与印度尼西亚合作业务的过程中发现收购印度尼西亚META公司(即天夏智慧2017年9月1日公告中提到的NIT公司,META为公司股票代码)和JABEBATA公司两个标的公司对于在印度尼西亚业务国际合作布局及解决其个人的股份问题是一个很理想的方式,拟先由夏某统安排收购这两家公司再由天夏智慧收购。
3月初,夏某统与上述两家标的公司协调确定了标的收购价格,3月7日回国后,夏某统和贾某华共同讨论过该项目收购方案。
3月20日左右,夏某统安排丁某、万某等人去印度尼西亚了解标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3月25日丁某、万某回国后向夏某统汇报了尽调情况,夏某统指示尽快推进。
5月3日,丁某、万某再次去印度尼西亚了解META公司董事会换届情况。两次去印度尼西亚之间,丁某还通过邮件联系了解META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治理情况,沟通外资准入、会否触及要约收购等当地收购政策。
5月中旬,夏某统、贾某华、万某和丁某讨论了对META公司的收购方案。
5月下旬,贾某华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定并同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最终选定由夏某统实际控制的杭州睿康物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投资)收购META公司,同时天夏智慧发行股份购买睿康投资股权。
6月5日,天夏智慧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天夏智慧拟通过向夏某统实际控制的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睿康投资100%股权的方式,最终实现收购META公司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3月7日,公开于2017年6月5日。
贾某华时任天夏智慧董事会秘书,讨论并参与股权收购事项,其工作邮箱曾于2017年3月21日收到收购项目相关邮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

二、李建平内幕交易“天夏智慧”的情况

(一)李建平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贾某华频繁联络

李建平时任天夏智慧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多次与贾某华通话联络。2017年4月1日至9月12日期间,李建平与贾某华存在43次通话联络,其中23次通话联络发生在敏感期内。特别是李建平首次买入“天夏智慧”的2017年4月27日上午,其与贾某华发生6次通话联络,累计通话时间约达12分钟。此外,李建平于2017年4月27日至5月17日交易“天夏智慧”,其间与贾某华在2017年5月2日、4日、8日、9日、10日、11日均有通话联络。

(二)李建平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天夏智慧”

李建平名下有两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李建平”账户)交易“天夏智慧”,其一于2010年10月26日开立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其二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非现场方式开立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李建平”账户交易“天夏智慧”所用手机号码与李建平本人号码一致。2017年4月27日至5月17日,“李建平”账户陆续转入资金1,501万元,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李建平承认“李建平”账户由其本人使用手机下单操作。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建平”账户交易“天夏智慧”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2017年4月27日、4月28日、5月5日、5月9日、5月10日、5月11日、5月16日、5月17日,“李建平”账户大量买入“天夏智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17年4月27日与贾某华通话6次后,李建平首次买入“天夏智慧”,并突击开立华西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天夏智慧”,此前其东兴证券账户已逾两年未进行股票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建平”账户仅交易、持有“天夏智慧”一只股票,且买入意愿十分强烈,集中大额资金在8个交易日内累计买入“天夏智慧”890,241股,买入金额15,004,558.80元,其中新开立华西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及金额约占“李建平”账户总买入数量及金额的80%,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截至2017年9月12日,“李建平”账户开户、资金变化及交易“天夏智慧”的时间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李建平、贾某华二人通讯联络时间及内幕信息变化时间基本一致。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建平控制使用“李建平”账户累计买入“天夏智慧”890,241股,买入金额为15,004,558.80元。截至2017年12月22日,扣除税费后,“李建平”账户账面盈利408,711.55元。
上述事实,有天夏智慧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委托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相关取证资料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李建平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贾某华存在通话联络,其交易“天夏智慧”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李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建平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未在天夏智慧担任职务,未参与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不知悉内幕信息。其二,其与贾某华的通话联络系日常工作电话,与内幕信息无关。其三,其突击买入“天夏智慧”的行为是响应上市公司增持计划;近两年无股票交易行为系工作繁忙无暇管理,对股票市场持观望态度;新开立华西证券账户系考虑资金转入的便捷性;“账户交易行为异常”“买入意愿十分强烈”“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纯属巧合;买入后无交易行为,无非法获利目的。其四,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反我会关于“减少对交易环节的不必要干预,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让投资者有公平交易的机会”的声明。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李建平关于职责分工的申辩理由不足以排除其不知悉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一是李建平时任天夏智慧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总经理,天夏智慧主要的经营业务通过天夏科技开展,李建平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建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贾某华有多次通话联络。
其二,李建平关于通话联络的申辩理由无法解释其交易、开户及资金变化时间与贾某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的情况。李建平首次买入“天夏智慧”的上午与贾某华发生6次通话联络,累计通话时间约达12分钟,并于当日突击开立账户。李建平在交易“天夏智慧”期间与贾某华存在多次通话联络,与其交易、资金划转行为高度吻合。
其三,李建平关于交易行为的申辩理由不能合理解释其交易异常性。一是李建平第一笔买入“天夏智慧”的时点早于增持公告发布时间,且李建平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交易行为不受窗口期限制,增持计划也不是其合法买入“天夏智慧”的必要条件,其为响应增持计划进行交易的申辩理由与事实、常理不符。二是李建平关于因工作繁忙无暇交易股票、为便捷资金转入新开立账户、交易异常纯属巧合、未卖出且未获利等其他申辩理由不能构成其交易行为存在突击开户、集中大额资金买入、单一持股等明显异常情形的合理说明。
其四,我会依法认定李建平交易“天夏智慧”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不属于“对交易环节不必要的干预”。
综上所述,我会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李建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408,711.55元,并处以1,226,134.65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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